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540号 原告:梁天韵,女,汉族,1994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清娇,女,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梁天韵与被告龚清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梁天韵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已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天韵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梁天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