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初58号 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二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邹康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德医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建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培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医堂大药房连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