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39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韩村特美生活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韩村镇韩村iv> 经营者:高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清县韩村特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2—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