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75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元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桥下长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桥下村西溪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艳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桥下长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永嘉县桥下长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