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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峰与义乌市悦发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374号
案件名称余庆峰与义乌市悦发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庆峰;义乌市悦发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74号 原告:余庆峰,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悦发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孝听,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思闻,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庆峰诉被告义乌市悦发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庆峰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余庆峰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庆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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