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28号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StuareJohnLockyear,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殷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聆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58号2102-1室(托管055)。
法定代表人:孙银枝,董事长。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与被告杭州聆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967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