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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柏利有限公司与杭州聆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328号
案件名称博柏利有限公司与杭州聆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柏利有限公司;杭州聆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28号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StuareJohnLockyear,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殷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聆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58号2102-1室(托管055)。

法定代表人:孙银枝,董事长。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与被告杭州聆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967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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