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90号 原告:张子明,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合鑫轴承经营部(原名称为杭州萧山商业城金鹏轴承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东方世贸城****。
经营者:林彩根,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子明诉被告杭州萧山合鑫轴承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5日,杭州萧山商业城金鹏轴承经营部的名称变更为杭州萧山合鑫轴承经营部。
2020年12月17日,原告张子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子明负担。
原告张子明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