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617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东瓯美珺便利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五星村五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4MA2C5BT11M。
经营者:卢法龙,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珺,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系卢法龙妻子。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东瓯美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