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1620号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丹桂南路21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春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重,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淇迪户外休闲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永义村横山自然村常青路15号二楼。
经营者:徐臻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丝,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淇迪户外休闲用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淇迪户外休闲用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市淇迪户外休闲用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预缴525元),由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