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4655号之一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君侠水果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北路。
经营者:李军侠。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君侠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20年11月4日,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徐芳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