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1747号之二十九被执行人:崔健,男,1980年0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执行的崔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健购买了位于庐城镇盛桥路8号庐江碧桂园钻石湾8幢8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9)庐江县不动产权第0006707】的房产一套、位于庐城镇盛桥路8号庐江碧桂园钻石湾25幢13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9)庐江县不动产权第0006715】的房产一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崔健购买的位于庐城镇盛桥路8号庐江碧桂园钻石湾8幢8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9)庐江县不动产权第0006707】的房产一套、位于庐城镇盛桥路8号庐江碧桂园钻石湾25幢13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9)庐江县不动产权第0006715】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36个月)。
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