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3号原告:张贵甫,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菁,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枫跃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1。
原告张贵甫诉被告广州枫跃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贵甫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申请人单方原因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张贵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贵甫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张贵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