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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小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89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小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小渠;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9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渠,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小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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