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06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UK)。
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钧,执行董事。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狮米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青创城B627室。
法定代表人:肇恒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石狮狮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傅兴锴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晓楠 书 记 员 洪永康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