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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石狮狮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806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石狮狮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石狮狮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06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UK)。

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钧,执行董事。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狮米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青创城B627室。

法定代表人:肇恒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石狮狮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傅兴锴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晓楠 书 记 员 洪永康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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