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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41137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农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1137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农大店,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大学马路西侧平房。

负责人:赵萌,经理。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小区第一粮店(邮局东侧)(双榆树东里15号)2层201-223、3层301-323、4层401-423。

法定代表人:李燕川,董事长。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下简称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农大店、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因库尔勒香梨协会和二被告已达成和解,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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