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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红窗花影楼用品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02民初997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红窗花影楼用品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红窗花影楼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102民初9979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红窗花影楼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郑美。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红窗花影楼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红窗花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被告红窗花经营部的经营者郑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78592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专注于经营化妆品、日用品、香水的公司。

原告创立的ZFC彩妆品牌:ZFC是拼音“ZealForeverCirculating”的首字母,意思是热情永远流传,同时,它还是创始人ZHAOFUCHENG的名字拼音缩写。

ZFC彩妆一经问世,就以其丰富的色彩,富有质感而又轻盈透气的品质,迅速铺开国内市场,深受化装造型师欢迎,公司明星产品“ZFC魅师系列无痕粉底膏”在淘宝及京东等电商平台销售尤其火爆。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赵富成注册了178592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化妆洗液、化妆笔、假睫毛、指甲油、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2016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目前涉案商标处于有效状态,赵富成将该商标独占许可原告使用。

商标“ZFC”的权利人赵富成及原告投入巨资研发相关产品、宣传和推广“ZFC”商标,因此“ZFC”产品获得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并为广大消费者熟知,迅速成为市场上细分领域的知名品牌,具有一定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近年来,原告发现伸长上有大量假冒“ZFC”的劣质产品在售,给原告的“ZFC”品牌带来了负面效应,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铺销售带有原告享有商标权“ZFC”标识的假冒伪劣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严重还还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红窗花经营部辩称,原告只是出示的公证书,证物是否是公证人员捏造的无法确定,公证书中照片显示的门头不是被告的经营场所,支付宝二维码是被告的,被告没有进过涉案粉饼,没有工作人员为其封装涉案产品的相关图片。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爱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富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7859299号“ZF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第3类:口红、化妆洗液、化妆笔、假睫毛、指甲油、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

2016年12月30日,赵富成与爱美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一份,赵富成授权爱美公司独占使用其所有的“ZFC”商标,授权期限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并授权爱美公司以自己名义维权。

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应济南市天桥区泉舜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中心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员张燕、杨海燕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段修凤来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市“红窗花影楼用品专卖店”,段修凤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花费50元购买“ZFC粉饼”二盒,取得“红窗花影楼用品销货清单”一张,并使用公证人员检查清洁的手机对店面的外观标识及内景进行了拍照。

2020年2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作出(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145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过程进行记载。

从公证书中所附的照片可以看出,红窗花经营店的销货单载明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被诉侵权商品粉饼突出使用了“ZFC”商标。

另查明,红窗花经营部于2006年9月13日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为山东绿地摄影器材城,经营范围为影楼用品的零售。

本院认为,爱美公司系第17859229“ZFC”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且上述商标均在其许可使用期限之内,因此,爱美公司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红窗花经营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了“ZFC”商标,红窗花经营店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红窗花经营店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实施该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本院在考虑涉案商品价值、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的方式与情节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本院酌定被告红窗花经营店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5000元,原告超出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红窗花影楼用品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第17859299号“ZF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红窗户影楼用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红窗花影楼用品经营部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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