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初1839号 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北路490号3楼东侧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姜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北省南乐县。
被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执行董事。
被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野,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亿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1号楼707。
法定代表人:李敬。
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亿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亿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