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被执行人:张永红,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74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张永红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744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