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1347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川大钟街北首以西钟楼农贸市场内(位于淄川农村商业银行钟街分理处附近,门头招牌展示。
经营者:胡金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