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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赤壁市仙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2知民初319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赤壁市仙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赤壁市仙敏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31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慧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仙敏百货店,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创新聚集区电商产业园A区A0919。

经营者:杨月,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壁市仙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继高审判员  侯欣芳审判员  纪利军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助理法官李灿书记员  贾 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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