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23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進旭(LEECHINW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琴,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琴、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后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