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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路畅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321号
案件名称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路畅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路畅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21号 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嘉安达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陈锡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路畅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田工业区**613iv> 法定代表人:完颜欢欢。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路畅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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