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521号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3栋B座2102号。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索美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长江东二街56号1栋1层1室。
法定代表人:佘冬梅。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索美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索美克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索美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成都索美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