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初1879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县杜集镇陈文清家电经营部,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1MA2PFCWU7X。
经营者:陈文清,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长丰县杜集镇陈文清家电经营部(以下简称陈文清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TCL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赵云,陈文清经营部经营者陈文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向本院诉讼,请求判令:1、陈文清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和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陈文清经营部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由陈文清经营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TCL集团)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TCL集团曾位列《财富》杂志发布的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第56位。
“TCL”商标于1999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TCL品牌在知名度、美誉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TCL集团依法享有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和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视机、计算机、手机等,至今上述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
TCL公司经TCL集团授权,依法享有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并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维权。
经调查发现,陈文清经营部未经TCL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使用了同TCL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电视机产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TCL公司产品,侵害了TCL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之规定,陈文清经营部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损害了TCL公司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人身和财产权益。
TCL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陈文清经营部答辩称:其不经营“王牌”产品,电视机上面可能有“王牌”标识,案涉电视机是我们家的,放在店铺里很长时间,是TCL公司人员上门指定购买的。
为证明其主张,TCL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第9类1792882号《商标注册证》—(2018)厦鹭证内字第41420、41421、41422号公证书,证明TCL公司享有第1792882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
2、第9类4190928号《商标注册证》—(2017)深盐证字第7702号公证书,证明TCL公司享有第4190928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
3、第9类1255062《商标注册证》及续展公证书,证明TCL公司享有该商标权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
第二组证据 4、《关于认定“TCL”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商标监(1999)39号—(2017)深证字第101977号公证书 5、2014-2017《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 6、《2006年平板电视最值得购买产品》证书 7、《TCL王牌—薄典B03畅销型号》、《TCL王牌—银狐A71畅销型号》证书 8、TCL王牌彩电获《中国家庭消费十大信誉品牌第一名》证书及奖牌、《中国家庭消费十大电视机信誉品牌》奖牌 9、2005年度平台彩电获《全国畅销品牌》、TCL王牌获最佳外观设计品牌、最具人气品牌、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证书 10、TCL王牌彩色电视机产品为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并入编《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荟萃(1995至2000年)》证书 11、TCL王牌专卖店建设一览(部分地区) 第二组证据证明经持续不断的科技研发和市场推广,“TCL”、“TCL王牌”品牌在中国乃至世界同行业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TCL”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TCL公司及其产品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第三组证据 12、公证书,证明陈文清经营部实施了侵害TCL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陈文清经营部认为证据1-3的真实性应该是真的;
证据4-11的真实性不清楚;
证据12是TCL公司有意识带人去购买的,是否做公证不清楚,并非正常购买。
庭审中,双方确认公证保全实物封存完好。
TCL公司委托代理人打开包装,就公证保全的涉案侵权产品发表比对意见,认为包装盒正面有“王牌”,电视机正面下方有“TCL王牌”标志。
陈文清经营部认为案涉电视机是其家的,但电视机和包装并不配套,案涉电视机放置已经有五六年了。
经审理,本院查明: TCL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792882号“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等,该商标于2012年4月9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
该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04年变更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190928号“TCL王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等,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6日。
TCL集团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等,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3日。
该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02年变更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依法变更为TCL集团公司,并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TCL集团使用在电视机商品上的“TCL”商标为驰名商标等。
2020年2月5日,TCL集团作为授权方与被授权方TCL公司订立《商标授权委托书》,约定授权内容为:1、授权商标为授权方拥有的所有商标等;
2、授权产品为授权方拥有的商标所有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机等;
3、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方商标权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和协商和解等;
3、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
4、授权期限为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等。
2020年4月20日,济南钜福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5月1日,公证人员及申请人代理人于杰来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美的专卖店”店铺,于杰购买一台电视机,用微信支付货款500元并取得相应收据。
公证人员某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和拍照等,封存后的物品交于杰保管等。
该公证处于2020年5月28日对上述行为制作(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1512号公证书。
TCL公司认为陈文清经营部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上述电视机的行为,侵害了TCL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对陈文清经营部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TCL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庭将公证封存的电视机产品打开展示,电视机包装物和电视机上相关信息和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信息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商标侵权。
TCL集团是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TCL集团授权,TCL公司享有对涉嫌侵犯该三项注册商标的被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1512号公证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从公证内容,可以认定陈文清经营部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正面有“王牌”,被控侵权电视机正面下方有“TCL王牌”标志,该表示与涉案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TCL”相同或相近似。
陈文清经营部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标识是经涉案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属于假冒涉案商标的侵权产品。
陈文清经营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根据法律规定,陈文清经营部对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TCL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陈文清经营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故对TCL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由本院根据陈文清经营部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确定。
本院综合考虑:(1)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生产销售流通环节中的地位和作用;
(2)案涉商标的知名度;
(3)被控侵权产品标识与案涉商标的近似度以及可能导致混淆商品来源的程度;
(4)陈文清经营部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具体情况、侵权行为有关情节及TCL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陈文清经营部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000元。
TCL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丰县杜集镇陈文清家电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电视机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长丰县杜集镇陈文清家电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元,由长丰县杜集镇陈文清家电经营部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永结 审 判 员 王韩利 人民陪审员 陈 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