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再4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田晓静,女,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原文峰区智涵酒业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岩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田晓静(原文峰区智涵酒业店经营者)因与被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0年11月12作出(2020)豫知民申57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查明,文峰区智涵酒业店于2020年7月9日注销。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田晓静双方达成谅解,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文峰区智涵酒业店(经营者田晓静)的起诉,田晓静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