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54号原告:黄飞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凡扬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女,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黄飞达诉被告南阳凡扬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凡扬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飞达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凡扬公司、京东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飞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对被告南阳凡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