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592号 原告:陈远,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赞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横溪镇工业功能区昌盛路**(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张军诚,董事长。
被告:张军诚,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远诉被告兰溪市赞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军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远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陈远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