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6741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省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省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卫华,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卫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以客观情况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雅莉 人民陪审员 李跑快 人民陪审员 陈月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