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民初115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平遥县菲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平遥县古陶镇书林家园B3号楼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8MA0KKUQP6E。
经营者:宋梦蝶。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遥县菲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