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69号 原告:美国美伦电子有限公司(MallentechElectronic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西根州特洛伊市克兰布鲁克街**。
授权代表:陈兴举(XingjuChen)。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锐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西源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黄新列。
原告美国美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伦公司)与被告成都科锐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伦公司主张科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利用美伦公司与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公司)开展技术合作的机会,通过凯天公司员工包绍明、黄涛、李婷、余苗、李瑞的跳槽获取美伦公司的技术秘密,并将其申请为第号“一种改善片式氧传感器跳变偏移的多孔外保护层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从而主张确认专利权归属并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美伦公司还向本院提起(2019)川01知民初564号诉被告科锐公司、凯天公司、成都奥兴投资有限公司、包绍明、黄涛、李婷、余苗、李瑞、陈铁燕、张全熙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主张前述被告共同侵害其包含“一种改善片式氧传感器跳变偏移的多孔外保护层制备方法”在内的技术秘密,由于本案与(2019)川01知民初564号系基于相同事实、相同法律关系,因具体请求不同而提起的两案诉讼,在诉讼标的相同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本案应并入(2019)川01知民初564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川01知民初564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