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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汉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46439号
案件名称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汉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张汉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4民初46439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雯,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汉宾,男,汉族,1998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汉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9429417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8535元及合理费用11465元(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400元、购买费65元),共计10万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0年,专注于打造引领潮流的高品质儿童智能产品,“”品牌在中国儿童教育产品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生产的小天才电话手表、儿童平板、故事机等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

原告是第19429417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包括第9类的智能手表等,目前仍在保护期限内。

多年来,“”品牌冠名了众多知名电视节目,包括金鹰卡通《百辩小天才》、CCTV2《超级育儿师》、湖北卫视《英雄少年镇》、湖南卫视《神奇的孩子》、江苏卫视《了不起的孩子》、浙江卫视《少年国学派》等。

“”品牌电话手表在智能电话手表及周边产品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并被消费者广泛认可。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开设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仁寿弘博泰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仁寿经营部”)(掌柜:弘博中泰电子批发)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此,原告于2019年4月对被告上述侵权行为采取公证购买措施,予以证据保全。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牟取暴利,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19429417A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平板电脑、电子字典等,注册日期为2017年5月21日,有效期至2027年5月20日。

2019年9月6日,原告的转委托代理人李珣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办理原告官网广告宣传页面的证据保全公证。

李珣在上述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okii.com”,进入相应页面,点击底部“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粤ICP备15092747号-1”右侧图标后显示页面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监管综合信息平台,该信息平台上显示主体名称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返回上一页面依次浏览企业文化、品牌视频以及品牌资讯,播放“小天才电话手表Z6,突破不止一面”、“英雄远征,天才守护”、“前后双摄,小天才电话手表Z6”、“小天才电话手表Z5大黄蜂定制版”文字上方的视频,视频主要反映了小天才电话手表冠名播出江苏卫视《加油饭米粒》、浙江卫视《少年国学派》、江苏卫视《了不起的孩子》第三季、湖南金鹰卡通《中国新声代》第五季等电视节目。

2019年9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28151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属实。

此外,原告还提交了腾讯新闻、百度论坛、电子产品世界网站新闻中心刊载的宣传文章打印件用以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为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正品售价情况,提交了(2019)粤广南粤第2815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原告官网的宣传页面大量使用涉案商标,小天才天猫官方旗舰店的“小天才电话手表Z6”商品的售价为1598元。

2019年3月14日,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禧向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申请网上购物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文禧在上述公证处两位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360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1688.com”进入阿里巴巴网站,在搜索栏输入“小天才”进行搜索,显示相应的搜索结果后,在价格范围栏输入“45”,显示相应页面后,点击“小天才5代儿童电话定位手表彩屏触”,进入相应的页面,点击“仁寿弘博泰电子产品经营部”。

查看该网店的工商注册信息,页面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张汉宾。

在该网店搜索栏输入“小天才”,点击搜索旺铺显示相应内容,点击“小天才5代儿童电话手表彩屏触屏”,页面显示该商品价格为45元-55元,30天内4个成交,2条评价,购买一件上述商品并付款,商品金额为55元,运费10元,共计65元。

2019年3月19日,在两位公证员的监督下,文禧在公证处现场收到“圆通快递”的包裹一件(快递单号:804910184124387421),经现场查验该包裹外包装未发现异常。

同日,文禧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查看上述交易对应的订单详情及物流信息,页面显示该商品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为804910184124387421,该商品已于2019年3月19日派送。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文禧对收到的包裹拍照后,打开包裹,再对包裹中的物品进行拍照,拍照完毕后对该包裹进行封存,交由文禧自行保管。

2019年5月31日,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分别出具了(2019)粤韶韶州第2267、2268号两份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属实。

庭审中,本院当庭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进行拆封查验。

封存实物外包装及封条、公章印文完整,没有拆封痕迹,内装有一件圆通快递,快递单号为804910184124387421,打开快递包装盒后,内装有一个正方形彩色的金属包装盒,盒子上印有“儿童定位手表”字样,底部印有“制造商:深圳市芯康首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打开盖子后,内装有一只儿童手表及一份快速使用指南,手表底部印有“”标识。

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鉴定报告》,确认上述儿童手表制作工艺粗糙,是假冒原告公司的产品。

原告主张其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1400元、购买被控侵权商品费用65元(含运费10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

另查明,仁寿经营部成立于2018年5月25日,现已注销,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所附实物、鉴定报告、公证费发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和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9429417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儿童定位手表,与第19429417A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智能手表”属于同种商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与第19429417A号“”注册商标相同。

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第19429417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系由仁寿经营部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所销售,因此,仁寿经营部未经原告许可,在涉案网店展示并销售侵犯原告第19429417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现仁寿经营部已注销,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经营者,即本案被告承担。

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赔偿损失金额问题。

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商标知名度、正品售价、侵权主观故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销售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公证费1400元、实物购买费65元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其他维权费用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汉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1465元,合计金额21465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806元,由被告负担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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