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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张佳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618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张佳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张佳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民初618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佳祥,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对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近期,原告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发现,由被告所有并运营的网络店铺“进财运动”销售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均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原告进行了公证购买,并在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销售的运动鞋为假货。

公证时被告销售614个,单价55元,销售额33770元。

被告张佳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没有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原告为商标权人,商标注册证内容显示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361o”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被诉侵权商品与诉争商标“361o”核定使用的“运动鞋、鞋”为相同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外观相同。

原告举证案涉产品系假冒,故被诉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

涉案公证书及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网店“进财运动”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公证书载明的网店的经营者经拼多多平台披露系本案被告。

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需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佳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佳祥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700元,由被告周青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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