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622号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7416180Q。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利辛县潘楼镇潘如强食品店,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潘楼镇。
经营者:潘如强。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利辛县潘楼镇潘如强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人民调解员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