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648号 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六路交汇汇丰西城(解放路135号)7楼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TPB77W。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媛、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或留置送达。
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