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1786号 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4477号。
法定代表人:艾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路路、马正一,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候文明。
被告:永康市掌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夏溪村夏溪一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永康市掌升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永康市掌升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