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589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翁仕露,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星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2MA2G6KR39K,经营场所浙江省临海市大田街道河东路**。
经营者:吴星星。
被告:临海市鹏远卫生用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86656134R,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两水村(浙江港海服饰有限公司内)。
投资人:方甫兴。
被告:南京佰润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39321735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白金红。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星星(个体工商户)、临海市鹏远卫生用品厂、南京佰润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星星(个体工商户)、临海市鹏远卫生用品厂、南京佰润纸业有限公司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0000元”。
2020年11月12日,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