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095号 原告:蔡贵阳,男,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住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佳,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令远,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南安市。
原告蔡贵阳与被告孔令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蔡贵阳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贵阳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蔡贵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贵阳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傅兴锴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晓楠 书 记 员 许安娜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