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民初50号 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金享楼1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133991。
法定代表人:蔡景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辉,山西春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山西春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冯红丽,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琦,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红丽、王丽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被告王丽霞已于案件审理期间死亡,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