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767号原告:北京华文燕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院**楼**。
法定代表人:龚东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文,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旭,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铯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院**楼**208iv>法定代表人:张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相伟,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铯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北京建谊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院**楼**v>法定代表人:张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月欢,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建谊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北京华文燕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铯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建谊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华文燕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文燕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华文燕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华文燕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