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2868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辛集市远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北区安新线东侧市府大街北侧清河湾小区D区20号楼7单元7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增顺,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辛集市远至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