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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宏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7民初1808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宏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宏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808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宏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霞,职务不详。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宏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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