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307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姜寨镇周黑鸭熟食店,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延河街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1MA2NWPQF2E。
经营者:唐银涛。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临泉县姜寨镇周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1年4月19日,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