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812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英,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中鼎北路1号2层228室。
法定代表人:许少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鸿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