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99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侠,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与王侠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