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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精彩生活商贸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559号
案件名称滑县精彩生活商贸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滑县精彩生活商贸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知民终5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滑县精彩生活商贸有限公司(门头:精彩生活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长江路与万顺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永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滑县精彩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生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知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精彩生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永亮,被上诉人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彩生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精彩生活公司不构成侵权;

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宏联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宏联公司委托专业的商业代理机构“陷阱取证”,异地公证,并选择繁琐的诉讼途径,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滥用权利。

由于精彩生活公司法律知识浅薄,不宜对其举证责任提出过高要求,否则其民事权利将得不到保护。

宏联公司辩称:宏联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方,按照法律规定及程序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所主张的费用也是维权合理费用,不存在非法获利的情形。

且公证程序合法。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宏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精彩生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13782135号商标权的行为;

2.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378213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24类,包括:织物;

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

纺织品毛巾;

床罩;

床单和枕套;

床上用毯;

纺织品制家具罩;

家用塑料遮盖物;

旗帜;

无纺布;

毡;

桌布(非纸质);

浴罩;

纺织品制马桶盖罩;

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

哈达;

寿衣(截止)。

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7日。

(二)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出具授权书,书面确认宏联公司是其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的所有商品类别上的独占被许可方(具体商标权和著作权详见附件清单),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三)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宏联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含香港和澳门)就涉嫌侵犯其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商业装潢、商业秘密、版权、域名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纠纷)代表其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交投诉材料、文件和相关证据,提起法律请求,以追究侵权人的行政、刑事、民事赔偿等责任;

代理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公证;

代理其辨别和鉴定假冒产品并代为出具有关产品鉴定证明;

代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提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四)精彩生活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家电服装鞋帽、果蔬、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图书音像、金银首饰、生鲜、冷冻、冷藏食品、保健食品、电子产品、针纺织品;

餐饮食品加工、销售;

零售;

烟;

产品展示展览、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五)申请人广州慧昊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波、张光旭于2019年12月23日来到安阳市豫安公证处,申请对购买涉嫌侵权物品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安阳市豫安公证处指派公证员王某1公证处工作人员申晓瑶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蒋波、张光旭于2019年12月23日下午16时37分,来到位于河南省滑县道口长江路与万顺路交叉口的一间门楣处标有“精彩生活超市”字样的商店。

公证员王某2商店外用手机进行拍照,取得照片1张;

蒋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用其手机以微信支付方式支付了商品价款(金额:人民币75.80元),在该商店购得床上用品1件,取得票据1张(票据显示有“精彩生活商贸有限公司”、“单号:RT00119122340286”、“艺雅轩AB版被罩”等内容)。

蒋波将付款账单详情截屏发给公证员王某3,取得图片1张。

所购商品由工作人员申晓瑶保管,申晓瑶在票据上标注编号“16”。

16时43分上述购买行为结束。

18时30分,公证员王某3、工作人员申晓瑶及蒋波、张光旭将上述商品带回公证处,由公证员王某3、工作人员申晓瑶将上述所购商品与票据对比后对商品进行拍照、封存,取得照片2张;

封存后的物品由公证处保管。

申晓瑶将购买商品取得的票据复印后,票据原件交给蒋波自行保管。

安阳市豫安公证处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豫安豫证内民字第2506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

一审法院认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第13782135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宏联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独占被许可方,接受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和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侵害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宏联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与精彩生活公司打印的购物小票、一审当庭展示的封存侵权商品—被罩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精彩生活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

精彩生活公司并未举出足以推翻该公证书证明内容的相反证据,其辩称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精彩生活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的第1378213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均为被罩,精彩生活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与涉案第13782135号商标的图形相同,属于相同的商标标识,而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精彩生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侵权被罩有合法来源,其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与审查义务,构成了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宏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精彩生活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举证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第13782135号商标的知名度、精彩生活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经营规模、经营场所所处位置、侵权商品的售价及宏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并参考省内、省外类似案件的在先判决情况,酌情确定精彩生活公司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精彩生活公司抗辩所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其所称宏联公司要求赔偿数额过高的主张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精彩生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宏联公司第137821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精彩生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三、驳回宏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宏联公司负担250元,由精彩生活公司负担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第13782135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宏联公司依据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和授权,有权对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诉讼。

宏联公司为保全证据,委托公证机构对购买涉嫌侵权物品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依据公证的事实进行诉讼维权,是其正当权利的行使而非滥用权利。

关于异地公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对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上述规定对跨区域执业作出的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并未涉及,公证机构跨区域执业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并不导致公证书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在精彩生活公司未举出足以推翻该公证书证明内容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公证书公证的事实,认定精彩生活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精彩生活公司上诉称其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本案中,因宏联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精彩生活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本案适用法定赔偿原则。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精彩生活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经营规模、经营场所所处位置、侵权商品的售价及宏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精彩生活公司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精彩生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滑县精彩生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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