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03号之二 原告:姜益军,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文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中宜花苑综合楼四层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TGRUXP。
法定代表人:程泽遥,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汇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经济开发区东环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RU6F78U。
法定代表人:方中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益军与安庆文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浪公司)、安徽汇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信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4月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姜益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被告汇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浪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姜益军申请撤回对淘宝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因被告汇信公司就本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故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本案恢复审理后,因原告姜益军享有的涉案ZL201420828487.8号“酒店环保拖鞋”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故原告姜益军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若涉案专利经后续程序最终被维持有效,原告姜益军可以重新提起侵权诉讼。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益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