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1183号 原告:石狮市双人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金相路洋下辅料市场****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TTPJ68。
法定代表人:朱火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将胜,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硬汉风格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青创城463信用代码:91350581MA348YA81B。
法定代表人:陈桂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聂侠锋,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石狮市双人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人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硬汉风格服饰有限公司(下称硬汉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2020年5月27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581民初208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处理。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双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将胜,被告硬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被告聂侠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硬汉公司、聂侠锋连带偿还双人公司款项2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诉讼费用由硬汉公司、聂侠锋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日,双人公司向硬汉公司、聂侠锋购买4000个吊牌,单价0.5元/个,共2万元。
同时,硬汉公司、聂侠锋授权同意双人公司以网店销售的方式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
因在网络平台销售中,硬汉公司、聂侠锋故意刁难,造成双人公司无法销售,故双人公司要求退货退款,聂侠锋也同意。
但退货后,硬汉公司、聂侠锋却拒不退还2万元货款。
被告硬汉公司、聂侠锋共同辩称,硬汉公司、聂侠锋于2019年6月18日,授权双人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战狼世家”品牌专卖店(授权的前提是双人服装有限公司向硬汉公司、聂侠锋购买4000个战狼世家品牌吊牌,单价5元每个),授权期限为: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12月30日。
授权店铺名为:战狼世家双人专卖店。
2019年7月3日双人公司通过支付宝支付给硬汉公司、聂侠锋。
此后,硬汉公司、聂侠锋发现双人公司在拼多多“战狼世家双人专卖店”中出售“稻草人”品牌服装,硬汉公司、聂侠锋本着友好的态度多次善意提醒。
要求双人公司在战狼世家品牌店铺下架他牌服装。
双人公司不以为意,仍然销售他牌服装。
硬汉公司、聂侠锋无奈只好要求双人公司下架战狼世家品牌,并从拼多多平台退店。
期间,双人公司退店态度懒散,且在未处理完退店事宜就多次要求硬汉公司、聂侠锋退还2万元的吊牌款。
2019年11月19日,战狼世家双人专卖店从拼多多平台退出完毕,2019年11月21日,朱军才与朱火才到硬汉公司、聂侠锋现办公场所要求退款。
硬汉公司、聂侠锋要求延缓几天支付。
但是双人公司却不依不饶,态度恶劣,要求立即支付款项,并与硬汉公司、聂侠锋产生肢体撞击,且恶人先告状,以聂侠锋殴打其为由报警。
给聂侠锋身体健康、个人声誉及公司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此前硬汉公司、聂侠锋本着友善的态度保留追究双人公司的违约责任。
双人公司向硬汉公司、聂侠锋购买吊牌支付2万元的吊牌费用,硬汉公司、聂侠锋与双人公司系平等的买卖合同关系,现硬汉公司、聂侠锋拒绝退还双人公司购买吊牌的费用,理由如下:双人公司要求硬汉公司、聂侠锋退还2万元的吊牌款,是单方的无理要求,吊牌不存在任何瑕疵和质量问题,且硬汉公司、聂侠锋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双人公司不能违背合同契约精神,不能扰乱市场交易规则。
现请驳回双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在争议焦点一并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8日,晋江市狄威龙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授权硬汉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代理战狼世家商标(注册号:1741466、6439511)。
授权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4月6日。
2.2019年6月18日,硬汉公司授权双人公司在拼多多上开设战狼世家品牌专卖店,使用双数战狼世家商标,授权期限,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12月30日。
3.聂侠锋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7日各收到双人公司转账1万元,共计2万元。
4.双人公司由朱火才于2015年6月26日全资设立,朱火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朱军才担任公司监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硬汉公司、聂侠锋是否应退还双人公司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的意见与其诉辩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专卖店开店授权书》,硬汉公司授权双人公司在拼多多上开设战狼世家品牌专卖店,使用双数战狼世家商标。
因此,案涉商标合同的相对方为硬汉公司与双人公司。
硬汉公司认可聂侠锋为其实际控制人,因此,案涉聂侠锋的行为均系代表硬汉公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硬汉公司承担。
双人公司主张聂侠锋承担案涉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聂侠锋与双人公司监事朱军才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9月22日,朱军请求聂侠锋退款,聂侠锋称“退店完了给你”,可以证明,双方就案涉商标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
另外,答辩状中,硬汉公司、聂侠锋称“2019年11月21日,朱军才、朱火才到硬汉公司、聂侠锋办公场所要求退款。
硬汉公司、聂侠锋要求延缓几天支付。
”,庭审质证时,硬汉公司、聂侠锋称:“双方是合作伙伴,协商过程中,个人意愿退给他,但后面起诉,按诉讼程序进行。
”,硬汉公司、聂侠锋的上述陈述也可以印证,案涉商标合同已经协议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依照硬汉公司、聂侠锋的陈述,案涉吊牌一个5元,实际交付双人公司4000个,因此,硬汉公司收取20000元即吊牌的费用。
依照聂侠锋与朱军才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9月22日,朱军才已经告知聂侠锋4000各吊牌全部退回,聂侠锋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且结合证人朱火才证言中关于吊牌退回过程的内容,可以证明案涉4000个吊牌已经全部退回,硬汉公司理应返还收取的20000元吊牌款。
依据聂侠锋与朱军才的微信聊天记录,朱军才多次向聂侠锋催讨上述20000元,但硬汉公司未及时退还,因此,硬汉公司应赔偿朱军才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双人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泉州市硬汉风格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狮市双人服装有限公司2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石狮市双人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泉州市硬汉风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