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271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叶集区东郢超市,住所地六安市叶集区瓦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0MA2NBQ897J。
经营者:台德霞。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叶集区东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卢 文 乐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贵杰(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