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980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回鑫锦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黄平路202号院1号楼1号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鹏,男,北京回鑫锦程商贸有限公司店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回鑫锦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回鑫锦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