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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939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3939号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宁宇,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青荷苑****/div> 法定代表人:洪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嫣,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冠龙公司)与被告杭州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冠龙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冠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宁宇和被告杭州冠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嫣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冠龙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杭州冠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冠龙公司第4700061、4700062号“冠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2.杭州冠龙公司立即停止针对上海冠龙公司企业名称以及“冠龙”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冠龙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冠龙字样;

3.杭州冠龙公司赔偿上海冠龙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8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杭州冠龙公司承担。

审理中上海冠龙公司对其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和诉求明确为杭州冠龙公司将上海冠龙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冠龙”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事实与理由:上海冠龙公司成立于1991年,是国内一家著名的以研发制造给、排水阀门、工业阀门及自动控制系统和环保设备的企业。

截止2016年底,上海冠龙公司己发展成为在全国设立了近40个办事处,销售网络己遍布全国,员工近700人的现代化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自2004年起连续在全国同行业中位列前茅。

1991年上海冠龙公司就已经在第6类和第7类阀门商品上注册了冠龙英文商标,经过十几年的努力,2008年完成了冠龙中文商标的注册。

2007年上海冠龙公司的冠龙英文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0年冠龙中文商标被上海市工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除此之外,上海冠龙公司先后获得“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推荐产品”、“建设部科技推广项目”、“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等众多殊荣。

截止到2016年底,上海冠龙公司已拥有国家专利114件,其中发明专利16件,实用新型98件。

上海冠龙公司的多项企业标准被建设部作为阀门产品的国家标准适用。

经过近30年的努力经营,上海冠龙公司的企业名称以及冠龙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近期,上海冠龙公司发现杭州冠龙公司将冠龙字样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用,并且生产的阀门产品外型和外包装与上海冠龙公司产品近似,在产品宣传中突出使用“冠龙阀门”字样,足以证明杭州冠龙公司具有恶意攀附上海冠龙公司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其目的在于使消费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并且在客观上己经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

冠龙文字是上海冠龙公司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杭州冠龙公司在生产经营和产品宣传中突出使用“冠龙阀门”字样,己经侵犯了上海冠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上海冠龙公司1991年就己经将冠龙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持续使用至今,通过多年的使用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杭州冠龙公司将冠龙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了对上海冠龙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杭州冠龙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上海冠龙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杭州冠龙公司答辩称,1.无论是购买产品的行为,还是索要产品样本的行为均为上海冠龙公司指派调查人员主动提出,杭州冠龙公司寄送《产品选型手册》给上海冠龙公司调查员的行为,发生在购买产品之后且是在上海冠龙公司调查人再次要求下交予的。

杭州冠龙公司不存在任何意在侵害上海冠龙公司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

2.“冠龙”是杭州冠龙公司经合法登记的企业字号,且先于上海冠龙公司“冠龙”商标注册时间,杭州冠龙公司在《产品选型手册》的显著位置使用“杭冠”商标的情况下,又并用“冠龙阀门”文字,属于对企业名称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冠龙公司取得的“冠龙”商标专用权远远晚杭州冠龙公司实际使用冠龙商标的时间,杭州冠龙公司享有商标先用权。

3.上海冠龙公司明知杭州冠龙公司已注册并使用“杭冠”商标的情况下,在对“杭冠”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同时,又借故对杭州冠龙公司发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其行为属于恶意诉讼,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上海冠龙公司的证据2-13,本院经审查,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能否实现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对于杭州冠龙公司的证据1注册商标证证据效力予以认定,经营场所与产品照片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证据2《情况说明》、荣誉证书等证据本身及与其他证据结合均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对该证据效力不予认可。

北京冠龙阀门厂与杭州冠龙公司的销售发票并未明确指明销售的产品名称、类型和品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该证据效力不予认可。

报价信息系案外人北京冠龙阀门厂的相关情况,与本案没有关联,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证据3,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能否实现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仅凭该铜牌无法实现证明目的,在案其他证据也无法佐证,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上海冠龙公司企业、注册商标及知名度等相关事实 上海冠龙公司成立于1991年7月29日,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1310.6861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之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及其他控制阀门、电子式水表、自来水水表智能抄表监控系统、流量计、消防器材等相关产品以及各种机械铸件的加工,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以及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

(一)上海冠龙公司在杭州冠龙公司设立和变更前后获得的商标相关情况 2000年8月14日,上海冠龙公司被核准注册第1433282号“KARON及图”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第6类,包括金属水管阀、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

2000年9月7日,上海冠龙公司被核准注册第1442343号“KARON及图”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第7类,包括阀(机器零件)、瓣阀(机器配件)、压力阀(机器零件)、放气阀、调压阀、液压阀。

经续展,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有效期限内。

2008年6月14日,上海冠龙公司核准注册第4700061号“冠龙”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第7类,包括阀(机器零件),瓣阀(机器配件),瓣阀门(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放气阀,机器、发动机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机器、发动机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液压阀,调压阀,刮泥机,水下清淤机,闸门。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6月14日至2028年6月13日。

2010年10月21日,上海冠龙公司核准注册第4700062号 “冠龙”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第6类,包括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

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30年10月20日。

(二)上海冠龙公司在杭州冠龙公司设立和变更前后的企业经营及商誉情况 1996年以来,上海冠龙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了上海经营部、北京经营部、南京经营部、成都经营部、广州经营部、杭州经营部等几十家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其中杭州经营部成立于1998年7月9日。

上海冠龙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2008年度营业收入345084531.78元,营业利润9291185.79元,净利润8251040.72元;

2009年度营业收入338097958.84元,营业利润7316803.82元,净利润5018893.65元;

2010年度营业收入355176143.66元,营业利润7839062.31元,净利润7194980.70元。

1996年3月26日,‘96全国给水排水及消防专业产品技术展览会组委会向上海冠龙公司颁发奖状,其中记载,上海冠龙公司的泄压、持压阀500X、微量排气阀ARSX、减压阀(隔膜式,可调恒压)200X获得了参展产品金奖。

1996年12月,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向上海冠龙公司颁发奖状。

其中记载,上海冠龙公司《水力控制阀(减压阀、泄压/持压阀)》项目获上海市标准化科技成果三等奖。

2001年7月18日,国家建设部向上海冠龙公司颁发《证书》。

该证书记载,上海冠龙公司“水力控制阀应用技术”项目被列为2001年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

证书有效期3年。

2003年7月18日,国家建设部向上海冠龙公司颁发《证书》。

该证书记载,上海冠龙公司“水力控制阀应用技术”项目被列为2003 年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

证书有效期3年。

2003年12月,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向上海冠龙公司颁发《推荐产品证》。

证书记载,该公司生产的“多喷孔控制阀、固定锥型阀”、“止回阀系列”、“排气阀系列”经考核审定,被列为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推荐产品。

证书有效期2年。

2004年12月31日,上海市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向上海冠龙公司颁发《上海市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

该证书记载,经评定, 该公司“冠龙给排水阀门”项目被列为上海市2004年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有效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2005年8月2日,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向上海冠龙公司颁 发《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推荐品牌证书》。

证书记载,上海冠龙 公司生产的“弹性封闸阀、水力控制阀、排气阀、止回阀、 旋塞阀、多喷孔套筒(减压)阀、对夹式/法兰蝶阀”产品,被授 予“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推荐品牌”。

该证书有效期至2008年8月1日。

2005年11月,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向上海冠龙公司颁发《推荐产品证》。

证书记载,该公司生产的“多喷孔控制阀、固定锥型阀”产品,经考核审定,被列为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推荐产品。

证书有效期2年。

2005年11月1日,上海市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向上海冠龙公司颁发《上海市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

该证书记载,经评定, 该公司“冠龙消防阀门”项目被列为上海市2005年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证书有效期限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0日。

2006年1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KARON及图”商标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06年起至2008年止。

2006年3月30日,上海冠龙公司“KARON”牌给排水阀门被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推荐为2005年度“上海名牌产品”称号。

2006年11月,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向上海冠龙公司颁发《推荐产品证》。

证书记载,该公司生产的“弹性座封闸阀DN50-800mm”“蝶阀DN50-4500mm”“多喷孔固定锥形阀DN150-4500mm”“排气阀DN15-400mm”“水力控制阀DN50-800mm”“止回阀DN50-2200mm”产品,经现场考核及评审委员会审定,被列为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推荐产品。

证书有效期2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上海冠龙公司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

证书记载,上海冠龙公司生产、销售的“KARON”牌阀门(给排水阀门系列)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批准免检。

免检有效期自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

2007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关于认定“KARON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07]第99号)》,认定上海冠龙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7类阀门商品上的“KARON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11月27日,上海冠龙公司被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认定为第三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2007年12月31日,上海冠龙公司“KARON”牌“给排水阀门”被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推荐为2007年度“上海名牌”称号。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1月14日,上海冠龙公司“KARON”牌“给排水阀门”被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推荐为2009年度“上海名牌”称号。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2010年8月,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于认定上海冠龙公司为“2008-2009年度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于2016年8月认定上海冠龙公司为“2014年-2015年度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1年12月31日,上海冠龙公司“KARON冠龙”牌“给排水阀门”被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推荐为2011年度“上海名牌”称号。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认定上海冠龙公司为“2008-2009年度全国给水排水行业名牌”、“2008-2009年度全国给水排水突出贡献企业”、“2015-2016年度全国建筑给水排水行业名牌”以及“2015-2016年度全国建筑给水排水行业突出贡献企业”。

2014年12月,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认定上海冠龙公司“冠龙”闸阀/蝶阀/止回阀获得“2010-2011年度鲁班奖”。

2015年1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上海冠龙公司第1433282、1442343、4700061、4700062号注册商标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此外,上海冠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政宏参与起草《给排水用软密封闸阀》行业标准(CJ/T216-2005)、《给水管道复合式高速进排气阀》行业标准(CJ/T217-2005)、《分体先导式减压稳压阀》行业标准(CJ/T256-2007)、《铝合金及不锈钢闸门》行业标准(CJ/T257-2007)、《给水排水用蝶阀》行业标准(CJ/T261-2007)、《偏心半球阀》行业标准(CJ/T283-2008)、《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国家标准(GB/T25178-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7部分:减压阀》国家标准(GB5135.17-2011)。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于2017年3月7日出具证明,述称,上海冠龙阀门公司于1991年在上海成立,1995年开始进军国内市场至今,其生产的“冠龙”牌阀门已具有国际先进的设计水平、优良的制造工艺以及完善的销售服务,获得了广大用户的一致好评。

上海冠龙公司已成为全国给排水系统阀门行业的龙头企业和知名企业,其“冠龙”品牌在中国水阀门市场有着良好的口碑以及不断扩大的市场占有率,已成为水阀门行业的知名品牌。

行业内一般认为,市场所认可的“冠龙阀门”即为上海冠龙公司。

近三年以来,上海冠龙公司生产的“冠龙”品牌给排水用阀门产品的销售值连续名列全国同类阀门制造企业前茅,可称之为国内水阀门行业骨干企业之一。

二、杭州冠龙公司企业及其注册商标、被诉等相关事实 2005年4月20日,杭州京冠龙阀门成套有限公司成立。

2010年10月8日,杭州京冠龙阀门成套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本案被告即杭州冠龙公司。

杭州冠龙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18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组织生产、加工:沟槽管件,管道阀门;

批发、零售:机械设备,水暖阀门,消防器材,电线电缆,管道配件,建筑材料,卫生洁具,五金机电;

服务:阀门设备的技术开发。

2011年10月21日,杭州冠龙公司被核准注册第8738241号“杭冠HANGGUAN”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第6类,包括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

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

2019年8月27日,上海冠龙公司通过微信向杭州冠龙公司购买“2个4寸的对夹式蝶阀、2个弹性座封闸阀4寸”,价款1360元。

次日,上海冠龙公司称“货已收到!

能不能再给我寄一份你们阀门的样本资料呢?

”杭州冠龙公司回复“明天寄过去给你,新的样本在设计中,老本了先寄一份给你”。

在上海冠龙公司收到的《产品选型手册》封面上载有杭州冠龙公司的全称及“杭冠HANGGUAN”。

在该《产品选型手册》内页的企业简介、质量管理板块的文字内容中显示有“冠龙”加引号字样,“质量无国界品质铸就‘冠龙’,质量是冠龙生命的保证,品牌是冠龙立足市场的基石”等红色字体。

内页所罗列的部分荣誉证书中也显示有“冠龙”以及“冠龙牌系列阀门”字样。

此外产品展示页的页眉上均载有“冠龙阀门”字样,图片展示的产品上印有“杭冠”。

上海冠龙公司主张该产品册的上述文字记载构成了对其第4700061号、第4700062号注册商标的侵权。

三、其他相关事实 上海冠龙公司提交的相关民事判决书显示,全国多家法院于2016-2019年立案受理了侵害商标权及/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非涉及本案被告)。

生效民事判决书均认定上海冠龙公司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认定商标侵权及/或不正当竞争成立,并判令一审中的被告停止侵权及变更企业名称,并在变更后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冠龙”文字。

另查明,上海冠龙公司为本案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支出了律师费80000元。

本院认为,上海冠龙公司享有第4700061、4700062号“冠龙”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故上海冠龙公司享有本案诉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杭州冠龙公司是否侵害上海冠龙公司第4700061、4700062号“冠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杭州冠龙公司是否构成对上海冠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三、若侵权成立,杭州冠龙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关于杭州冠龙公司是否侵害上海冠龙公司第4700061、4700062号“冠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上海冠龙公司主张杭州冠龙公司在《产品选型手册》中突出使用“冠龙阀门”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据此,在本案中认定杭州冠龙公司是否侵犯上海冠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考量以下要素:1.杭州冠龙公司是否将“冠龙阀门”标识作为商标使用;

2.杭州冠龙公司使用“冠龙阀门”标识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海冠龙公司“冠龙”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杭州冠龙公司使用“冠龙阀门”标识的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杭州冠龙公司主张其使用的是自己的“杭冠”商标,“冠龙阀门”不是商标性使用,而是属于对企业名称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杭州冠龙公司在其《产品选型手册》中所有介绍产品页面的页眉位置均使用“冠龙阀门”标识,字样较大并且以红色背景标注。

因《产品选型手册》系介绍公司概况、展示产品形态及相关信息的宣传手册,杭州冠龙公司在该手册介绍产品页面突出使用“冠龙阀门”字样的行为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的规定。

故本院认定杭州冠龙公司将“冠龙阀门”标识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

认定商标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商标的整体与主要部分的比对,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经比对,“冠龙阀门”中的“阀门”系产品的通用名称,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该标识中的“冠龙”与上海冠龙公司“冠龙”商标标识在字形、读音、含义相同,被控侵权标识与上海冠龙公司的“冠龙”商标标识构成近似。

同时,二者均使用在阀门类产品上,属于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上海冠龙公司“冠龙”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杭州冠龙公司的产品来源于上海冠龙公司或者与上海冠龙公司有关联,因此杭州冠龙公司使用“冠龙阀门”标识侵害了上海冠龙公司第4700062号、第470006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对于杭州冠龙公司称其实际使用“冠龙”标识的时间早于上海冠龙公司取得“冠龙”商标的时间,故享有商标先用权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对此本院认为,杭州冠龙公司要进行商标先用权的抗辩,使未注册商标获得对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则必须证明其对“冠龙”标识进行商业上合法使用的时间早于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且具有一定影响。

在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杭州冠龙公司在上海冠龙公司申请注册“冠龙”商标之前已经实际在商品、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了“冠龙”标识并有一定影响,因此杭州冠龙公司的上述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杭州冠龙公司是否构成对上海冠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上海冠龙公司主张杭州冠龙公司将“冠龙”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构成对上海冠龙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认定杭州冠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上海冠龙公司的“冠龙”字号有一定影响;

2.杭州冠龙公司擅自将“冠龙”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容易引起混淆、误认。

下面逐一分析: 关于上海冠龙公司的“冠龙”字号是否有一定影响。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杭州冠龙公司的前身杭州京冠龙阀门成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于2010年10月8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杭州冠龙公司,故本案应当对2010年10月8日前,上海冠龙公司“冠龙”字号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商誉情况进行考察。

上海冠龙公司自1991年成立以来,经过其长时间持续的经营和发展,比如被认定为“2008-2009年度全国给水排水行业名牌”、“2008-2009年度全国给水排水突出贡献企业”、“2008-2009年度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并被推荐为“2007年度、2009年度上海名牌”等,生产的多种阀门类产品被评为金奖、科技成果奖,相关产品及技术被确定为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市场占有率高等,由此可知,上海冠龙公司的企业知名度在逐渐积累和持续不断扩展。

同时,2006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上海冠龙公司“KARON及图”商标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上海冠龙公司“KARON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虽然认定的不是“冠龙”商标,但是商标不仅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还具有广告宣传功能,因此上海冠龙公司享有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事实一定程度上为上海冠龙公司积累了较高的商誉,也推广了上海冠龙公司的产品知名度,必然会进一步提高上海冠龙公司企业的知名度。

而且上海冠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自2005年起连续多年参与起草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上海冠龙公司在阀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不断提升。

此外,上海冠龙公司自1996年起在包括杭州市在内的全国各地设立了几十家分支机构,年度业务收入也在逐年攀升。

随着上海冠龙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渠道不断拓展,其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也在不断提升。

据此可以认定,在2010年以前,上海冠龙公司已经是阀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的企业。

因此,上海冠龙公司的“冠龙”字号在杭州冠龙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变更使用“冠龙”字号之前即具有一定影响。

是否混淆。

杭州冠龙公司与上海冠龙公司均为从事阀门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属于同行业经营者,而且上海冠龙公司于1998年就在杭州设立了分支机构,杭州冠龙公司理应知晓上海冠龙公司的“冠龙”字号及注册商标情况,却将其企业名称中的“京冠龙”字号变更为与上海冠龙公司相同的“冠龙”字号,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上海冠龙公司商誉的意图。

关于杭州冠龙公司使用“冠龙”字号有着合理理由和正常历史渊源的主张,杭州冠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使用“冠龙”字号的正当性、合理性,且现有证据显示其使用“冠龙”字号的时间是从2010年开始,该时间既晚于上海冠龙公司的成立时间,也晚于上海冠龙公司第4700061号“冠龙”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时间,故杭州冠龙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杭州冠龙公司与上海冠龙公司的企业名称中,无论是字号还是行业、组织形式完全一致,只有行政区划存在区别,但上海与杭州的地理位置毗邻,上海冠龙公司与杭州冠龙公司又是同行业经营者,基于上海冠龙公司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易使人误认为杭州冠龙公司的阀门产品是上海冠龙公司的商品或者杭州冠龙公司与上海冠龙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

故,杭州冠龙公司擅自使用上海冠龙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冠龙”字号构成对上海冠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杭州冠龙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 杭州冠龙公司侵害了上海冠龙公司“冠龙”第4700061号、第4700062号“冠龙”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其使用“冠龙”作为字号的行为还构成对上海冠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包括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的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因此,杭州冠龙公司还应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冠龙”字号。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上海冠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杭州冠龙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杭州冠龙公司因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并且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上海冠龙公司企业名称和涉案注册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杭州冠龙公司的经营规模、实施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上海冠龙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28万。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第4700061号、第4700062号“冠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杭州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冠龙”字样;

三、被告杭州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8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60元,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375元,被告杭州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985元。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杭州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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